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修订版)(10)

2020-12-06 12:46

式中:Q采——可采储量

Q工——工业储量

P——永久煤柱储量

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K——设计采区回采率(%)

可采储量还可用下式计算:

Q采=Q工-qs

式中qs为设计损失,等于永久煤柱储量、预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预计开采损失之和。

以上两公式既适用于全矿井可采储量计算,也适用于任意一个块段的可采储量计算。如是计算全矿井的可采储量,式中的各个参数就是全矿井的。反之,即是各块段的。

第23条 可采储量计算公式中各项参数的确定:

一、永久煤柱储量:指在工业储量中,按设计规定并经过正式批准不回收的煤柱储量。已确定将来回收的各类煤柱,应作为独立可采块段处理,不能当作永久煤柱。

在计算期末可采储量时使用的永久煤柱储量,是扣出摊销损失量后剩余的储量数字。

二、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采取类比法,用实际发生的损失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动用储量-永久煤柱摊销的损失量

如在一个井田内构造发育不均衡或局部复杂时,可分区段、分煤层计算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三、采区回采率应按采区设计规定的数字。如设计上无这一规定,可用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数字。

第三章 储量动态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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