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修订版)(18)

2020-12-06 12:46

1、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累计采区回采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采区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采区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2、计算全矿井平均采区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全矿井各个采区(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的和已经结束的采区)的损失量之和;式中的采出量亦应是全矿井各个采区(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的和已经结束的采区)的采出量之和。

二、采区损失率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

1、采区采出量。即采区内各工作面实测出煤量与采区巷道掘进出煤量之和。即:

Q区=ΣQ面+ΣQ掘

式中:Q区———采区采出量;

ΣQ面———采区内各工作面采出量之和;

ΣQ掘———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掘进出煤量之和。

采区巷道掘进出煤量可用下式计算:

Q掘=S巷·L巷·d

式中:S巷———实际巷道断面平均见煤面积;

L巷———采区见煤巷道长度。运输机巷和回风巷的长度应计算到

报告期未回采工作面停止的位置。超前掘进不能参加计算;

d———煤的容重。

2、采区损失量。即实际采区损失(内容见本章第二节第33条),其中设计规定不回收的煤柱储量,在这里是指在报告期内应摊销的部分。

采区煤柱损失量摊销方法,可根据开采方法和地质条件自行选择。(具体方法可参照附录三进行)

三、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此时,采区损失率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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