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次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及摘要、《考核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5、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本计划相关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
7、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公告修正后的激励计划及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并在收到无异议函后30日内召开完毕;
8、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作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二)授予程序
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后,本计划付诸实施;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30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予、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股款,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激励对象未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解锁程序
1、激励对象向公司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对公司是否达到解锁条件以及申请人的解锁资格审核确认;
3、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董事会审查确认同意后,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