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学生故意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依据物业管理责任书,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赔偿责任人无法明确,则由所在班级、宿舍全体同学共同承担。
第六条 学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爱护公物的教育,形成文明的生
活、学习习惯,对故意损坏或丢失公物的学生应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条 后勤处要强化物业设备、设施的过程管理,原则上每月对全
部教室、学生宿舍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损坏的设备、设施由后勤管理处列《物业损坏赔偿表》,分
送学生管理部门、财务处及相关班长或寝室长,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赔偿款交学院财务处。
第九条 学院对举报故意破坏公物的同学予以奖励。
第十条 学生在其他场所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函授学员、短训学员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依据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自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办法、规定等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从本办法。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院后勤管理处。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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