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19)

2020-12-16 09:28

接式。

关于拉线跨越道路对地面垂直距离的规定,原规范规定对道路中心垂直距离不小于6m,认为是可行的。这次修订时,从征求意见中反映,原规定在执行中有不足之处,保证对路面中心的安全距离是可行的,但对路边缘的垂直距离要求没有限制,难以保证安全。经调研,近年来由于车辆增多,大型物资运输的出现,道路不断加宽和改善,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装有高大物资的运输车辆不一定在路面中心行驶,如仍按道路路面中心作为基点要求,已不适应,它不能满足拉线跨越道路时对其路边缘的垂直距离。曾发生运输车辆在限高条件下,车辆在道路边缘行驶时,碰撞了跨越道路的拉线,损坏了电杆,造成了停电事故。修订本条规定时,充分注意到这一情况,经分析研究修改了原条文规定。修订后的规定除满足对路边缘垂直距离要求外,对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要求也能符合。

规定的数值是基本要求,均应满足。

第5.0.8条 这次修订规范过程中,一些地区提出在地段狭窄或设置拉线、拉桩柱均有困难的情况下,为满足电杆受力后的强度,提出设置顶杆的意见。经调研,提出这方面的规定。 为满足顶杆安装质量,本条中提出的规定是在总结一些地区的安装规定基础上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 导线架设

第6.0.1条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损伤情况,有的还能出现严重损伤,影响导线机械强度。本条提出一些基本状况,应予以防止,以利导线架设后,满足机械强度和安全运行。

第6.0.2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所采用小截面导线的比重是较大的,受损伤机会多。当稍有损伤,则影响导线强度,对安全运行是不利的。各地在施工中对此很注意,要求很严格。钢芯铝绞线在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中使用不多,但在施工质量上要求也很严格。

对于一种导线,所列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不补修。强度损失控制在4%以下,对钢芯铝绞线来说最严重是6股铝1股钢芯的结构,经计算LGJ—10/2的导线,铝股1股损伤深度为1/2时,强度损失为4.17%(对钢芯铝合金绞线为5.1%),已超过4%,是不允许的。这时受强度损失控制,因此,其允许损伤深度就应小于单股直径的1/2。

第6.0.3条 关于导线损伤处理分界线,这次修订基本以拉断力损失多少为标准。目前施工中仍以缠绕、补修管两种方式处理。当导线损伤、强度损失小于总拉断力5%时,补修方法是采取以不补强强度为主,即缠绕(或补修预绞线)。当导线因损伤而其强度损失大于总拉断力5%时,则用补修管修理,使损失的强度得到补偿。这种选择对导线的实用强度并没有降低。因现行导线制造标准对整根导线的实测拉断力达到其计算拉断力的95%,(即所谓的保证计算拉断力)即为合格。设计在使用导线时也是以保证计算拉断力为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整根导线的实测拉断力比计算拉断力真的降低了5%。这都是由做拉力试件造成的。因试件较短,又要有两个与拉力机固定的固定点,因此才允许其拉断力降低5%以内判定为合格。当然一般拉力试验都断在固定点处。美国标准规定,如拉断处离开固定点在一英寸以上时,其实测拉断力应达到计算拉断力的100%。从此不难看出,如果导线损伤处造成强度损失未超过计算拉断力的5%时,也正好是与目前的保证计算拉断力相等。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中采用钢芯铝合金绞线的情况是不多的。一些单位在提出的意见中,要求增加这一内容,在参阅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调研资料的基础上,补充了这方面的内容。

钢芯铝合金绞线的出现,应引起注意的是因为表6.0.3中的规定在钢芯铝绞线中截面损伤与强度损失的这样规定是没有多大矛盾,仅铝钢比为19.4的钢芯铝绞线截面损伤25%时,其强度损失为18%,大于17%。由于铝合金线的强度高于铝线,所以这个关系要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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