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2mm;
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三、当采用补修预绞丝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3个节距,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预绞丝中的规定;
3.补修预绞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部覆盖。
四、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导线的范围应于管内各20mm处;
3.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
第6.0.4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直线接续管连接:
一、损失强度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6.0.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
二、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范第6.0.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能补修的范围。
三、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股。
四、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1.5倍而又无法修复。
五、金钩、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第6.0.5条 作为避雷线的钢绞线,其损伤处理标准,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第6.0.6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6.0.7条 采用接续管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定,连接后的握着力与原导线或避雷线的保证计算拉断力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不小于95%。
二、螺栓式耐张线夹不小于90%。
第6.0.8条 导线与连接管连接前应清除导线表面和连接管内壁的污垢,清除长度应为连接部分的2倍。连接部位的铝质接触面,应涂一层电力复合脂,用细钢丝刷清除表面氧化膜,保留涂料,进行压接。
第6.0.9条 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二、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6.0.9的规定。
表6.0.9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