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别表决权 特别表决权” 特别表决权 制度 (2/3 制度) 制度) 2) 3)
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事项: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计算基数: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利害关系股东 表决权的排除 累积投票制 1) 2) 1) 2) 3) 1) 2) 3) 4) 5) 股东( ( 会 股东 大) 、 董事会) (董事会) 决议 的无效与撤销 1) 2) 3) 4)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适用条件: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 适格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时间、形式、内容: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临时提案书面交董事会,临时提案的内 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对提案的处理: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过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通过。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签名册、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无效:违反法律的 撤销:程序违法、程序违反章程、内容违反章程 提起撤销权人:股东 无效或撤销:只能以诉讼方式提出,并由法院裁决
股份公司股东 的临时提案权
股东( 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 和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