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
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试行)》。
第四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回采率达到要求。
5、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
度。
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