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新版2013)煤炭(11)

2020-12-16 09:59

第2部分 通风

一、基本条件

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 瓦斯超限作业;

(2)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未依

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 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 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 (5) 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 (6)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二、基本要求 1、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实现双回路供电;

(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使用抗静电、抗阻燃标准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

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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