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辽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42—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3.2、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9.2.7、10.2.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