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总代理合同书(5)

2021-01-20 16:03

代理人不应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甲方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2年内,代理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1年内,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第九条 保密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条 分包代理人

代理人事先经甲方同意后可开拓市级经销商,代理人应对市级经销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代理人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反应。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二条 代理人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甲方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甲方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向代理人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代理活动,甲方应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代理人。 第十四条 技术帮助

甲方无条件帮助代理人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及培训。代理人自行解决往返交通费,甲方应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佣金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总价为基础,扣除约定代理价格,剩余部分作为代理人佣金。

第十六条 商事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甲方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甲方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计算佣金的方法

佣金以约定代理价格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征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第十八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应保障约定货款。其余货款视为代理人佣金,索取权由代理人全权处理。若由于甲方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甲方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商务,以报表形式表现,甲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应在10天内支付佣金到代理人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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