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9)

2021-01-20 16:03

四、中止复效条款《保险法》:“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 保险法》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 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 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 年以上保险费的,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风险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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