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12)

2021-01-20 16:20

2.4.1.1 复垦重金属类被破坏土地时,首先要消除污染源,从排放工艺上治理污染,实现向“清洁生产”过渡。对这类严重污染土地,可以通过农业措施改变土壤条件和作物品种来抑制重金属在土壤中的活性,土壤对重金属类的容量有可能通过人工措施提高。对于用抑制措施也不能消除污染的土壤,可通过深耕层稀释法,甚至部分或全部换土的“客土改良法”加以解决。这种治理费用昂贵,因此,应重在预防,不使土壤污染到严重程度。

受污染的土壤也可采取深埋措施,埋深依污染类程度确定,符合我国土地安全填筑标准。 对于污染严重又暂无处理办法的,可通过工程措施设置阻隔层,再行复土。

对有机污染土壤,在充分利用土壤自净能力下,只有采取适宜农业措施减缓,目前尚无有效的措施解决其已污染的问题。或加入一些有针对性物质加速其降解予以减缓。

对于酸污染和碱污染土地,可有效地投加处理剂予以中和,或采取深复盖等措施解决。 对于低于放射性废弃物处置标准的低放射性污染的土地,一般仍采取安全填筑深填的解决办法,降低和切断其污染问题。

对于盐份高的污染问题,可能通过农业改良措施,在严重污染时,可采取洗盐措施消除影响。

2.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由于草场是草——牲畜——人食物链中的头一环节,因此要特别注意污染是否会在牲畜体内积累并进而影响食用者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不能解决污染问题的地段,则不宜用作牧场或人工草场。

2.4.3.2 鉴于放射性污染会严重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因此不能用放射性工业废弃物充垫鱼池底部,而且如果在复垦工程后,土壤中仍有较高的放射性或其它毒害物的污染,则不得用于渔业养殖。

3、生态恢复:

3.1.1.2 土壤中某一种或几种污染物浓度超出一般常见范围时,可种植一些改良的先锋植物,如种植某些非食用的吸收重金属能力强的植物,来降低一定重金属含量,如羊齿类铁角蕨属的一种植物,对土壤中cd吸收率为10%,而水稻为0.2%。如需使土壤cd含量减少一半,种水稻350年,而种这类蕨类属植物只需7年,但需妥善处置cd植物体的处理问题。

3.1.1.4 用于农、林等的复垦土地,需检查粮食、果品以及经济林可用部分的有毒有害部分含量,是否达到食品卫生标准;如果严重超出标准,复垦土地则应再行处置或改种林木或观赏植物等用。

3.2 酸、碱、盐有机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复垦: 本部分标准制订依据同前。

应坚持常年观测土壤常规理化性质和植物性能测量,以掌握变化情况。 五、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1、适用范围:

过水后土地恢复时,采用本标准。 2、原则: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各总则适用本部分。过水地恢复利用类型的确定是在调研基础上进行的。

3、水毁地复垦技术标准:

水毁地破坏的特点,主要是随来水水质和水量,表层土结构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含水量超过种植物所能容忍的界限,营养流失。针对上述不同情况,在恢复土地时,要清除杂物,脱除水份,疏松表层,增加肥力,平整土地等。此外,还要改善和提高水利设施的防洪等级和满足供水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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