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 润: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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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专项法律意见书
山德君律股会字[2010]第GDH001号
致: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投资”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钟志刚、赵新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中润投资于2010年1月7日在济南市环山路57号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中润投资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12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登载上市公司信息的互联网http://www.77cn.com.cn即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中润投资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0年1月7日在济南市环山路57号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中润投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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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义君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