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 润: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0-01-08
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中润投资董事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润投资董事会召集、郑峰文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3457万股,占中润投资总股本的69.05%。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验,均具备出席资格。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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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义君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