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DOC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注1:完整车辆:定义见GB l6735-2004第3.5条: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GB/T3730.1-2001中第2.1.1.11款:专用乘用车: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例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第2.1.2.3.5款:专用作业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例如: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应急车、街道清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
第2.1.2.3.6款:专用货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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