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DOC
可能来源于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新车销售市场或在用车。通常的方式是对整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零部件总成的参数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其与公告参数和备案参数的一致性。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注4:生产纲领指单班纲领。特种作业车定义见附件一。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附件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项目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注5:“填补空白”并不仅限于国内第一种产品,而可以是最初的几种或十几种同类产品;具体的调整方式由中机中心提出,并报工信部批准。
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
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一)。
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五。
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注6:专用车企业无股比限制,只是提交证明材料,不进行判定。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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