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而进行动产交易的人为善意第三人(当然均支付了合理对价)。为鼓励交易、保障交易的安全,此时,物权变动中的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应得到保护。
在前述案例中,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丙的物权得到了保护,从而交易安全得到保障。第三人丙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是不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甲的利益为代价呢?不是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该款规定即是对无权处分中,原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原权利人可以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以使其损失得到补偿。所以,善意取得制度较好的平衡了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法律关系中受让人(善意第三人)、原权利人和无处分权人三方的利益,有助于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依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善意第三人丙可以得到电脑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可依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请求无权处分人乙赔偿损失,其权利可得到救济,损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如果无权处分人乙和善意第三人丙在电脑交付和价款支付问题上,或者由于质量瑕疵产生争议怎么解决?问题的解决及依据取决于对该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双方对争议的解决将缺乏根据。如果认定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则乙丙双方可依据违约责任解决双方的纠纷。这样上述三组法律关系就条理清晰、简洁明了。
三、结束语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取得受让的物权,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原权利人的权利依该条之规定,其权利可以得到救济,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如果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则可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即善意第三人)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解决问题的合同依据和方式。故《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