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宋元法律制度(8) 2021-01-20 17:31 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编敕:将过去历年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 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 断例:宋仁宗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 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附在编敕之后。事例: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 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 共11页: 上一页1234567891011下一页 第八章 宋元法律制度(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载这篇word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