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20. 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的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和撤回其投标书,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7条规定密封、标注和递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投标截止期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
20.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投标书有效期期满前撤回投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招标人将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
21.2 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1.3 开标时将唱“开标一览表”内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书,以及招标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1.4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1.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2.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 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