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第316条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新地址发送。
第317条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第318条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第319条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计价档案
第320条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第321条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第322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5年。第323条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第324条
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第325条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第326条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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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工程计价表格Top Previous Next 第327条工程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
第328条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丁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
第329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附B 封1、附C 扉1、附D 表1、附F 表1、附F 表4、附G 表1、附H 表1、附L 表1、附L 表2或附L 表3。
2.扉页应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330条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
(1) 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附B 封2、附C 扉2、附D 表1、附E 表1、附E 表3、附F 表1、附F 表2、附F 表4、附G 表1、附G 表2、附H 表1、附L 表1、附L 表2或附L 表3、或附L 表4。
(2) 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附B 封3、附C 扉3、附D 表1、附E 表1、附E 表2、附E 表3、附F 表1、附F 表2、附F 表4、附C 表1、附H 表1、招标文件提供的附L 表1、附L 表2或附L 表
3、或附L 表4。
(3) 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附B 封4、附C 扉4、附D 表1、附E 表4、附E 表5、附E 表6、附F 表1、附F 表2、附F 表3、附F 表4、附G 表1、附H 表1、附J 表1、附K 表1、附K 表2、附K 表3、附K 表4、附L 表1、附L 表2或附L 表3、或附L 表4。
2.扉页应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由造价员编制的应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下列内容填写:
(1)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 编制依据等。
第331条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附B 封5、附C 扉5、附D 表1、附E 表4-附L 表1、附L 表2或附L 表3。
2.扉页应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说明应本办法第298条第1款至第6款的规定填写。
第332条投标人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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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Top Previous Next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A.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办法附L 表3,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A.1.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B 2、B 3、…、B 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 t1,F t2、F t3、…、F 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 01、F 02、F 03、…、F 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A.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A.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A.1.5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办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
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A.2.1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
械台班页码,13/113定额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