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4.新增工程量项目时,引起新增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本办法第151条(二款的规定确定。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事先将拟实施的施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7天内发包人没确认的视为已经同意该方案,措施项目费实调整。
第153条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第四节项目特征不符
第154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特征被改变为止。
第155条承包人应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章第三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五节工程量清单缺项
第156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照本章第15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157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照本办法第15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第158条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照本办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六节工程量偏差
第159条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第160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其综合单价本办法第151条(1)、(2)的规定调整。
第161条当工程量出现本办法第160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单价项目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偏差数量调整。
第七节计日工
第162条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第163条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第164条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第165条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办法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第166条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照本办法第十章第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第八节物价变化
第167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本规范附录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第168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及仿古建筑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3%,装饰工程与安装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5%时,应照本办法附录A 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第169条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第170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节第167条、第168条规定,应由发包人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第九节暂估价
第171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172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第173条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照本章第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174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节不可抗力
第175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176条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177条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本办法第260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节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第178条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第179条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第180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第十二节误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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