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有:关于国家的性质和政治制度;关于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民族区域自治。
它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全国人民大团结的宪法。它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它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国体与政体,也指明了全国人民继续前进的正确道路,这就为我国社会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提供了法律保证。它的颁布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极大地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成果之二全面建立了国家机构,为率领全国各族人民意气风发斗志昂扬的 投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包伟大祖国欣欣向荣的向前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这次大会的召开,结束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共同纲领》暂代国家宪法的过渡状态。这为加强我国人民民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个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进一步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二、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的新阶段 人民政协既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党派性质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形成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个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加强,表明我国人民民主战线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三、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逐渐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理论的指导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内蒙古自治区(1947.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10),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3)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10)西藏自治区(1965.9)。作用: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权益,使他们能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既保证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又保证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充分发挥各民族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一五计划的顺利实现
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1953-1956)
过渡时期总路线颁布后,我国从1953年起,全面展开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四马分肥”: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第二阶段中,对资本家的赎买形式,即在企业利润分配时,国家税收占34.5%,职工福利费占15%,企业公积金占30%,资本家红利占20.5%大体为四分之一。由此可见,这种国家资本主义主要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
1、其中对农业的改造具有决定性意义。把小农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实现了土地公有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