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13)

2021-01-20 18:40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国家要求,每年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一次。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对学生饮食、住宿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卫生,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注重营养搭配和饮食卫生,保证学生身体健康。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流失学生复学责任制度。学生学籍变动手续规范,学籍资料齐全,及时分类归档。

第八章 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根据义务教育办学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校舍建设和薄弱学校改造,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使其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完全小学及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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