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 的 %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