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

2021-01-20 19:31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省货运市 场的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业务和在我省境内起运危险货物的外省(市)货运车辆。

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 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 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驻点经营登记

第四条驻点经营登记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驻点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1.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2.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驻点期内缴纳规费证明。

(二)驻点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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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上岗 资格证;

3.与驻点车辆数、期限相适应的停车场地证明;

4.与我省货主签订的危险货物运输合同;

5.驻点期内缴纳规费证明。

第五条 驻点经营登记,应向驻点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申请表》(附 件1),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对 材料齐全、有效的,受理部门应现场核发《外省(市)货运车 辆驻浙经营登记证》(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在申请表 上注明原因后立即退回。办理连续驻点手续的,可凭上一周期 核发的登记凭证(危险货物运输需在运输资质证件有效期限内) 换发新证。

第六条 已核发《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 的外省(市)货运车辆,应按我省同类型车辆标准缴纳涉及道 路货物运输的各项规费。对已在注册地缴纳的规费低于我省同 类型车辆的,应在驻点地公路稽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补交相 应的差额。

第七条 受理驻点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 部门,应填写《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核查函》(附件3),经车籍地 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核发《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 经营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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