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办理驻点经营道路 货物运输、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 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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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办理驻点经营道路 货物运输、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 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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