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风灾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
9.1.2不可抗力不包括因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时的疏忽或故意行为引起的事件。
9.2不可抗力的发生和对策
9.2.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9.2.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的协议。
9.2.3委托方保留在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单方面解除和修改本合同的权利。
9.2.4 如委托方因机构变更,政府命令及其他原因, 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受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取得相应的补偿。补偿的范围仅限于截止到本条所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产生之日,受托方已实际履行而委托方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保密条款
10.1受托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受托方不得自行使用应向委托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或将应向委托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受托方违反本条的规定,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受托方支付当年批准的预算总额10%的违约金。
10.2受托方的保密义务至其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由委托方公开时终止。 10.3 受托方对因受托方以外原因造成的委托方商业和技术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只承担管理责任。
10.4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合同效力的影响。
十一、税费
11.1适用税法
11.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 11.2税费承担
11.2.1根据国家税法对委托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方负担。 11.2.2根据国家税法对受托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受托方负担。 十二、计量单位
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合同中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三、通知和合同修改
1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信函、传真)发送至对方。 13.2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由供需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方为有效。 十四、争端的解决
14.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有争端,都应尽最大的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14.2双方在发生争端而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应依法提交委托方所在地法院审判。 14.3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5.2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署页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5.3如因任何原因需要修改合同,需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十六、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