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款。
(九)、住宅房屋私自改为营业用房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认定和补偿:
1、认定的条件:持续2年以上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用于经营的面积。
2、认定的前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1)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缴纳基准地价30%地段差价;(2)根据开业年限,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税务部门补交未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3)对用于出租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补交相关费用。
3、认定的程序:补足相关税费后,由街道、社区居委会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再由市规划部门、房管部门认定。
4、认定的时间:自《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
5、认定后的补偿:认定批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1)1982年5月1日《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实施前,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的,90%按营业性用房进行补偿,10%按原房性质进行补偿;(2)1982年5月1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的,70%按营业性用房补偿,30%按原房性质补偿;
(3)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6年9月30日前,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的,50%按营业性用房补偿,50%按原房性质补偿;
(4)已按营业性用房补偿或部分按营业用房补偿的,不再计算附属设施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