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5) 2021-01-20 19:41 2006年10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仍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不再提高补偿标准。(十)、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当事人对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经营场所租赁费协商不成的,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共5页: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载这篇word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