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2021-01-20 19:56

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法规标题: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法规编号:(86)交劳字第62号

颁布时间:1986

制定部门:交通部

法规内容: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

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1986年1月29日 (86)交劳字第62号文颁发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

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舱、室作业环

境中缺

氧窒息以致死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开放港口进行舱、室作业的

一切中外船舶。对于未开放的港口和在狭窄空间,罐体容器、密闭舱、窖、坑、

井场

合的作业,也应参照执行。

1.3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为本规定监督执行的主管机关,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监测,安技部门负责监察,执行单位为港口企业和船方。

1.4对于违犯本规定的责任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

行制裁。

2.通风

2.1舱室作业前,应由船方进行机械通风或开舱自然通风。通风后应达到本

规定3.1.1项的要求。

2.2对不能在作业前开舱或多层次封舱的舱室,应在作业过程中分次通风。

2.3港区应设置移动式机械通风设备,以备船方申请使用。

3.监测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舱、室作业前,

船方应对舱、室进行监测,为安全作业提供保证。

3.1.1作业环境的氧气含量应不低于18%,二氧化碳含量应不高于2%,

始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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