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3.2船方无力监测时,必须申请港方进行监测,并交纳监测费用。
3.3舱室监测时,入舱、室采样,监测人员必须配戴隔绝式呼吸器。4.监护和救护
4.1港口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绝式呼吸器,并经常保持其性能完好。
4.1.1隔绝式呼吸器必须置于应急使用位置,以保证在一旦发生人员窒息
的情况下,能迅速从舱、室内抢救出窒息人员。
4.1.2在舱室作业环境中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4.1.3严禁不配戴隔绝式呼吸器盲目进入舱、室救人。
4.2舱、室作业时,舱、室外应留人观察,不应在无人观察的情况下,进入
舱、室作业。
4.2.1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主管机关有权采取
适当措施。
5.附则
5.1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5.2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5.3本规定自1986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