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_皖政〔2007〕8号_安徽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8)

2021-01-20 20:43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凡列入我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中,2006年6月30日前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的工

资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

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办法。

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厅级(标准已发),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

副职490元,乡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办法。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 省级(标准已发),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

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国务院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

起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增加离退休费的其他相关政策。

1. 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

月增加330元退休费。

2. 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按下列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

教授及相当职务9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

3. 按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

休的起义人员,按下列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40元,县处级副职460元,乡

科级及以下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

务)及以下职务330元。

4. 事业单位原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明确的

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的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家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统一规定和部署,相应增

加我省离休人员的离休费,适当增加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国家另行研究制定。

四、经费问题

这次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省

将根据各地实际和中央转移支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调整离退休费计发等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

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省管干部的审批事项,按现行规定办理。各市要根据本实

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区)的实施工作。

增加离退休费、调整离退休费计发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

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并根据本实施意见,把各项政策

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统一离退休人员的思想认识,维护社会稳

定,切实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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