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市对“评定标准”的明确
沪安监管监一【2011】168号
(1) 为了保证评定标准的统一性和评定结果的可比性,总局已制订的 评定标准,各单位可直接采用; (2) 对于总局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领域,原则上采用《全国冶金等工 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范》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并参照有关评 定标准进行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定。 (3)(500万元以下)的工贸企业结合《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导 则》,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标委,尽快研究制订《上海市规模 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申报地方标准,进一步服务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