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大价发[2011]8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号)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