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发《辽宁省民办学(4)

2021-01-20 22:20

部退还学生;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5、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转入下一缴费学年(学期)。休学期间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本办法中退学行为及责任的界定,以及退费的落实,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中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发《辽宁省民办学(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4年中考物理知识点练习:科学探究专题1(附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