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要求,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制,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特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如下: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一、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三、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