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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2、 第二条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
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3、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内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4、 第四条
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由医院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医院党支部书记兼院长
副组长:*** 医院业务副院长
副组长:*** 医院行政副院长
成 员:*** 办公室主任
*** 医务科长
*** 总护士长
*** 总务科长
*** 投诉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三、职责
5、 第五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事件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
6、 第六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院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工作组,由医务科(包括投诉中心)、护理部、涉及医疗纠纷科室、保卫科和医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公安局,由县卫生局、公安局向县政府报告。对一般医疗纠纷事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2小时内报县卫生局备案。
7、 第七条
医院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8、 第八条
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