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学生实习安全条例
广药〔2006〕40号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实习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规范教学实习活动,确保实习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实习活动顺利、安全进行,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实习前,各院系应对实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实习单位的安全条例和制度,并予以严格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 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规范操作,防止医疗卫生、药事差错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不乱动与实习无关的设备,贵重仪器未经带教老师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如有损坏公物应主动报告,按实习单位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个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无证驾车,防止交通事故。
第六条 实习期间不得参与同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第七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一律不得请假外出或外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出或外宿,应事先请假。女生在夜间不得单独外出活动。
第八条 实习生应遵守实习单位作息制度。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因故短时离开,应经带教老师同意,告知去向,才能离开。
第九条 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条 实习学生应注意宿舍安全,严禁私拉、私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茶壶等用具;严禁在宿舍内点燃蜡烛。注意防火、防盗。
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既无组织又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实习生不得到江、河、湖、海中游泳。
第十二条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如出现事故、学生患急病不能坚持工作、有学生擅自外出不归等,组长应立即报告实习单位、班主任和学院;如发生重大事故,各实习小组要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并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