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平拉尺或斜拉尺测量定位;平拉尺时应保证拉尺两端水平,采用斜拉尺时应测出拉尺高差并计算斜距后进行测量。
(4)在塔位的横顺线路(转角塔二等分线及其垂直)方向上各定两个方向补助桩。塔位桩和补助桩是施工和检查验收的依据,应妥善保留至竣工验收。
(5) 转角塔以转角二等分线及其垂线为准分坑(转角度数应以实测值为准并记录)。
(6)正方形基础直接在中心桩按照对角线测量定位;矩形基础在中心桩向顺线路方向前后e=(正面根开-侧面根开)/2定位确定找正桩,按对角线方向找正。
(7)线路测量前必须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复核设计给定的杆塔位中心桩,并以此作为测量基准。
复测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① 以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
② 用经纬仪线视距法复测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杆塔位中心桩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
③ 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8)如下特殊地点应重点复核:
① 导线对地距离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
② 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点。
③ 相邻杆塔位的相对标高。
实测值与设计的偏差不应大于0.5m,超过时应由设计方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9)设计交桩后个别丢失的杆塔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