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5)

2021-01-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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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http://www.77cn.com.cn 证据证明被告或其工作人员曾承诺最低收益为年利率8%,故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日趋丰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因投资性金融产品的误导性销售、金融中介提供服务的行为失范等所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有所增加。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应规范服务,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而金融消费者则应提高法律意识,认真阅读各类书面文件,增强证据意识,将金融中介机构的各种宣传、承诺等证据进行有效固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青岛中院民四庭)

赵某某诉胶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8日,赵某某至胶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马店分公司)购买了长安悦翔汽车一辆,支付购车款及挂牌费用62 200元。马店分公司工作人员迟某某出具收条,并向赵某某交付了汽车。后因马店分公司未向赵某某交付该汽车的购车发票及合格证,致使赵某某无法办理该车辆的登记挂牌手续。赵某某向12315投诉中心投诉,将工商部门调解未果。马店分公司后于2015年1月27日注销。赵某某以总公司胶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购买涉案车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马店分公司,是胶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据此判决赵某某与胶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赵某某将涉案汽车交付给胶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返还赵某某购车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

赵某某购买涉案车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被告马店分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产生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本案中,因马店分公司已经注销,其总公司胶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合同义务。(胶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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