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7)

2021-01-28 20:49

建立的劳动关系。我国双(多)重劳动关系是从兼职(第二职业)发展而来,其中的任何一个关系,都应是劳动关系。两(多)个不同而同时存在的劳动关系都具有从属性的特征,劳动者都成为各个用人单位的成员,都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理,都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就多重劳动关系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多重劳动关系的工时限制问题。限制工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对劳动者是必要的,对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更是如此。但是目前法律尚未对多重劳动关系工时的限制作出明确规定。(2)劳动者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多重劳动关系的保险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如按照原有的保险缴纳的方法进行,势必会引起社会保险关系变得复杂和混乱,这就要求通过法律规制,建立起一套符合多重劳动关系特点的社会保险缴纳体系。(3)多重劳动关系与竞业禁止的协调问题。多重劳动关系中容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问题,所以对竞业禁止要求较高。但如何对平衡好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法律应明确规定。

(四)其他从属性弱化的劳动关系

其他从属性弱化的劳动关系就是指上述以外的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弱化的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俱乐部职业运动员、保险推销员、邮政代办、产品直销员等。从属性弱化的劳动关系中的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弱化表现在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工作地点的不确定性和劳动纪律的约束性减弱等等。

就其他从属性弱化劳动关系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问题。由于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环境与标准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差异很大,原有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的执行也有质的不同,一旦发生职业安全事故,认定比较复杂[12]。(2)劳动者休息权问题。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最高工时标准和禁止或限制加班加点制度,但是,由于组织从属性的弱化,劳动者可相对自由的支配时间,如何认定加班就存在一定的困难(3)劳动者集体谈判权问题。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进行商谈签订集体合同,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在组织从属性弱化的情况下,劳动者工作地点具分散性,单兵作业,劳动者集体谈判无法实现。

四、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应对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调整具有诸多不适应性,阻碍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也导致了大量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现象。所以我们必须探索适合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一)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

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是指劳动法作用于劳动关系时必须遵循的一些指导思想,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理念主要有合同化理念、基准化理念、社会化理念、规范化理念等。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理念应包括以下几点:

1.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本质相同。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在本质上都属于劳动关系,都具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一种涉及人的基本权利的具有社会连带性的关系[13]。从整体上看,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在标准劳动关系中是整体呈现的,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则是部分呈现的。如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是任意的、独立的支配自己的时间进行劳动。所以,虽然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出现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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