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则(3)

2021-01-28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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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计算所得总 额扣除已入账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额的部 分,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 别专户中抵扣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出手续。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以及1998年1 月1日后各参保年度的统筹基金 (按各参保年 度缴费基数总和的12%计算;开设临时账户 参保员工的统筹基金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 保险社会统筹入账比例计算) 。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的,其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 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医疗个人 账户存储余额按规定办理转移或提取。 (三)失业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在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同时办理失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 策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根据 参保员工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失业保险缴费 基数,按苏州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计 算应扣除的失业统筹基金,并从本人普通专 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 第九条 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 房,在办理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失业保险 关系转移时,其养老账户(含养老个人账户、 养老补充账户、养老统筹账户以及特殊补充 账户,下同)存储额不足转移所需基金的, 需由本人住房账户(含住房公积金账户,下 同)及普通专户存储余额或现金补足后,方 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参保员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基金转入。参保员工 将园区外住房公积金转入园区的,由转出地 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 证。甲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 金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 乙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 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基金转出。参保员工 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到园区外的,由园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 凭证。 参保员工未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 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 理跨统筹地区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时,其住 房账户存储余额全额转出,普通专户在留足 本规定实施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所需基金后 的余额转出。 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 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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