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则(4)

2021-01-28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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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 理跨统筹地区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时,其养 老账户存储额不足转移所需基金的,其住房 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余额在补足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所需基金后的余额转出。 第十一条参保员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公 第十一条 积金)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且住房公积 金基金未转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 请一次性提取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 账户、普通专户结存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 余额的本息: (一)离退休; (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丧失劳动能力; (四)出国定居; (五)外地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 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统筹区域; (六)苏州市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公积 金)关系转移到苏州大市以外统筹区域; (七)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出后 购房; (八)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 业且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九)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 (十)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二条参保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公积 第十二条 金)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手续后,可一 次性提取原公积金 B、C 类综合保障计划在 转移后的结存余额。 第十三条参保员工将园区城乡社区基本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的,按《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 险转移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参保员工欠缴园区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在用人单位或参保员工办理 补缴手续后,可办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关系转移接续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参保员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照国家和江苏省养老保险转移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第十六条 行。[ 关闭 ]网 站 声 明 |隐 私 声 明 |联 系 我 们 |友 情 连 接 |设 为 首 页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6楼邮编:215028您是本 站第位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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