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公安局不予处罚决定书绩公(上)不决字[2010]第 15 号
姓名胡永树
性别男
年龄 55 岁
现居住地及工作
单位安徽绩溪县长安镇柳村 13号 经调查 2010 年 12 月 13 日 19 时许,胡永树同戴辉箭、胡 根树等以胡少任无证采伐毛竹被上庄镇林业站罚款八百元太重 为由到上庄镇林业站内,对站内工作人员胡念平、程德兵进行 责问,后胡永树对胡念平进行推搡。 以上事实有胡永树的陈述、胡念平、程德兵的陈述、证人 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胡永树因情节特别轻微的,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不予 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 城市公安局或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 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 一 〇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一式二份,交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