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绩公(上)行决字[2010]第 583 号 被处罚人(单位)戴辉箭,男,1970 年 02 月 20 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编号:342531197002201513,户籍地:安徽绩溪县 长安镇大谷村里下屋43号,自幼读书,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 后驾驶绩溪县上庄镇到屯溪客车,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查明 2010 年 12 月 13 日 19 时许,戴辉箭同胡根树等以 胡少任无证采伐毛竹被上庄镇林业站罚款八百元太重为由到上 庄镇林业站内,对站内工作人员胡念平、程德兵进行责问,后 戴辉箭对胡念平、程德兵进行推搡,并砸坏办公室内茶杯、办 公桌、脸盆架等物品。 以上事实有戴辉箭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胡念平、程德 兵的陈述、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第(三) 项及第(四)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给予人员戴辉箭 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 履行方式: 拘留由绩溪县公安局送绩溪县拘留所执行, 并限 于戴辉箭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 行上庄支行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宣城市公安局或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 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治安案件中涉及 的民事争议,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 / 清单共 0 份。 二〇 一 〇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