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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三)半强制性收入介于强制性收入和对等性收入之间,这类收入的取得似乎是国民的自愿行为,但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仍然以一定的政府
活动为前提,因此具有半强制的性质,主要以规费和使用费为代表。
政府收入=财政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 +预算外收入
第二节 财政收入原则
第二节 财政收入原则 一、“发展经济、广开财源”原则
这是财政收人的根本原则,是由财政与经济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在社会再生产的
四个环节即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生产决定交换、分配和消费,财政作为一种分配关系,其收人的多少首先是由生产所决定的,生产的增加、经济的发展是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经济是财政的"源",源远才能流长;经济是财政的"根",根深才能叶茂。离开了经济的发展,财政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兼顾三者和两极利益原则
所谓“兼顾三者利益”是指财政在处理国民收入分配,并相应取得自身收入的过程中,不能只顾财政收入的取得,还应将必要的财力留给单位和个人,以调动和发挥它们的积极性。
“兼顾中央与地方两级利益”是指国家财政在处理国民收入分配,并相应取得自身收入的过程中,应该同时兼顾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的利益关系。按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的国家财政是分别由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构成的两级财政。两级财政有各自具体职能,也形成各自的利益关系,因此在组织财政收入时应兼顾两级利益关系。 三、“合理负担”原则
“合理负担”原则主要体现在税收中,就是指在组织财政收入时,按纳税人收入的多少,采取不同的征收比例,实行负担能力强的多负担,负担能力弱的少负担。它通常采取不同的征税范围,不同的税率,减免税等方式来实现。实行合理负担,是实现企业公平竞争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财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