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2)

2021-02-21 09:22

(3)与本案的代理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4)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 回避的形式,主要有执法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决定回避等。

第六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主动向所在专卖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报分管副局长决定。局长或副局长的回避,应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中,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行政执法程序终结之前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行政程序结束后不得提出。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有证明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材料的,应随书面申请一并提出。

如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成笔录,经签字确认后,报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请。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回避申请和有关证据,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对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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