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其他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需要回避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节的,对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作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执法的。
(三)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或由此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