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矫正立法进路之分析(4)

2021-02-21 09:47

优势,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矫正效果,尤其对于解决当前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缺乏和经费不足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总而言之,以当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为契机,将社区矫正引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领域,具有消除劳动教养弊端和优化社区矫正因而值得倡导。制度的双重意义,

(二)将社区矫正引入保安处分领域之设想所谓保安处分,就是以行为人的危险性为基础,所实施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国家处分。我国刑法中并无保安处分的规定,但在刑法外却存在着类比如收容教养、强制医疗、似国外保安处分的制度,

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和安置帮教等。大体来讲,保安处分有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和对物性质的保安处分三类,而将在机构外执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纳入到社区矫正是国德国刑法中规定有“行为际上的通行做法。比如,

,监督”即对被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的行为人,由行为监督人和缓刑帮助者相互配合,对其共同帮助和管教,法院还可以对行为人在行为监督期间应遵循的义务作出指示。日本保安处分中的保护观察也是社区矫正的内容之一,它辅导援助,在一是一种通过对对象人进行指导监督、

般社会环境当中实现其改造复归之目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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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实质性的障碍。两者的工作目的趋同,都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使帮教对象或矫正对象实现再社会化;在工作方式上都具有开放性,都注重社区资源的利用,注重社会人员和民间力量作用的发挥;在工作内容上,都要求使对象接受思想教育和行为矫都会对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并为他们提供治,

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切实困难。因此,若将两无疑有利于节约成本,使两者互通有者加以整合,

无,相互促进。而且实践也证明了这一设想的可行性和优越性。比如上海地区,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就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由专门的非政取得了较好府组织即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负责实施,

的效果。尽管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的性质不同,工即前者侧重帮教,具有公共福作的侧重点也不一样,

利性,而后者则是以惩罚和教育并重,但将安置帮教纳入社区矫正并不意味着对两者进行一致化无区别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则完全可以通过类型的管理,

化和个别化的矫正措施予以体现。

另外,暂缓起诉制度在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的实践中开始不断被探索和应用,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起诉裁量权的方式之一,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和地区已有了良好的运行。对被决定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往往附带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应当履以作为不起诉的条件。综观各国行一定的义务,

立法,条件内容与缓刑的内容基本相似,而对这些条件内容的执行也往往被纳入到社区矫正中由特定的机关执行,比如美国社区矫正中的转处制度、日本的紧急改造保护等。上海是国内较早探索暂上海市检察院还与相关部门联合缓执行的地区,

《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制定了

,“诉前考察教育”建立了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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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于日本保护观察的保护管束制度,它同样属于社区矫正的范畴。就我国的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而言,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收容教养、对患有精神疾病人的强制医疗、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以及对卖淫嫖娼人的收容教育等,都需将行为人置于专门机构之中在一定期间内进行矫其监禁性的特征明显,因而不宜纳入社区矫正。治,

尽管在有些国家比如英国,戒毒治疗和检测就属于社区矫正的措施之一,但笔者始终认为,社区矫正中的措施应具有开放性,至少应当具有半开放性的特征,完全封闭式的监管或矫治并不具有社区矫正应当具有的将行为人置于社区之中并在社区之中接受矫治的最基本要求,因而将其纳入到社区矫正,不合理也不科学。

国外的出狱人保护或者更生保护也是社区矫正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针对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监督和管理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因而兼具福利性和保安性。这一制度其实就是我国的安置帮教,只是而我国一直将社区矫正严格限定在刑罚执行领域,安置帮教主要针对罪犯身份已经去除的刑释解教人员,因而在我国安置帮教并不属于社区矫正的内容。然而即便如此,在我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也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和相通之处。如果社区矫正只限于刑罚执行这一前提条件得以解除,那么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将两者合而为一绝对不存在

,从而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教育作为不

审查起诉阶段的暂缓起起诉的条件内容。其实,

诉和刑罚执行阶段的缓刑有着诸多类似之处:它们都是针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行为人,都会确定一定的期间,要求它们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在期间内遵守相应义务、无违法则不再起诉或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如犯罪行为,

若违反,则会引起被暂缓的原法律程序得以恢复之效果。而相对于后者,前者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其能够避免因进入审判程序后形成的标签效益而给行为人的再社会化带来负面影响,但又必须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使一般预防的功能得以实现,并在对这种条件内容的执行中实现对行为人的改造,因而与缓刑执行制度相当的诉前考察制度的设置成为必要,而将其引入社区矫正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概而言之,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律制裁结构的差异,社区矫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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